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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转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第五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股权收益权转让是指出让人将其在协议约定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公司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况。理论上,如果股权收益权转让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股权收益权可以被转让。在会计处理上,应根据转让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