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子公司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四章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五十条,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注销子公司的情况,首先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如果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此外,如果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的规定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