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 出租人应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应为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
会计分录为:
-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 借:未担保余值(如果有)
- 贷: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 贷: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
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
- 出租人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认租赁收入。
-
会计分录为:
-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 贷:租赁收入
-
租赁结束时的会计处理:
- 如果租赁资产有未担保余值,且租赁结束时未担保余值的实现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出租人应确认损失。
- 会计分录为:
- 借:损失(未担保余值的实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 贷:未担保余值
这种处理确保了融资租赁交易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的反映,同时也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保证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