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出资额分别为56000元、78000元,损益平均分配,经营一段时间后,现丙以96000元投入合伙企业入伙,取得新合伙企业合伙权益的30%。丙入伙时,原合伙企业资产、负债进行重估,其中自用办公楼增值22000元,负债无变化。
要求:分别采用红利法和商誉法编制丙入伙时的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第四章 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第十九条,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在丙入伙时,需要根据红利法和商誉法分别编制会计分录。以下是两种方法的会计分录:
- 红利法: 红利法假设新合伙人入伙时,原有合伙人的权益不受影响,新合伙人的投资额直接增加合伙企业的资本。
会计分录如下: - 借:银行存款 96000元 - 贷:合伙人资本-丙 96000元
此时,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为:56000元(甲)+ 78000元(乙)+ 96000元(丙)= 230000元。
- 商誉法: 商誉法假设新合伙人入伙时,其投资额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合伙企业的商誉,剩余部分增加合伙企业的资本。
会计分录如下: - 借:银行存款 96000元 - 贷:合伙人资本-丙 69000元(96000元 * 70%) - 贷:商誉 27000元(96000元 * 30%)
此时,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为:56000元(甲)+ 78000元(乙)+ 69000元(丙)= 203000元,加上商誉27000元,总权益为23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商誉法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合伙企业的商誉确认,这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此外,办公楼增值22000元应计入合伙企业的资产中,但不影响上述会计分录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