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不征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第二章 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第十条,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当期损益,具体处理取决于补助的性质和企业的会计政策。
关于政府补助是否征收所得税,这属于税法范畴,通常需要根据当地税法规定来确定。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补助可能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需根据补助的性质和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
因此,政府补助是否征收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法规定和补助的性质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