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作为LP参与投资一只基金,投资比例92%,基金日常经营事项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且所有决策应经全体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公司相关人员为其中一位委员。基于我方投资比例92%6的事实,能否判断我方对基金已构成控制并将其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二章 合并范围-第十五条,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即表决权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在您提供的情况中,尽管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对基金的投资比例为92%,这在通常情况下表明投资方持有绝对多数权益,但控制权关键在于是否能主导基金的相关活动。鉴于基金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且一切决策必须全体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这意味着单纯的股权比例并不能直接决定对基金的控制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二章 合并范围-第十八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由于您的公司相关人员只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一员,且委员会的决策需全体委员同意方能通过,这表明尽管您的公司在基金中拥有较大的投资份额,但并没有实质上的控制权,因为您的公司不能单方面主导基金相关活动的决策。除非委员会制度让本公司实际能够控制基金的经营决策。
综上所述,根据当前提供的信息和相关会计准则,本公司持有92%的投资比例,并不足以单独判断已对基金构成控制,除非还有其他合同安排或事实情况表明本公司可以控制基金的投资决策过程。因此,不能仅仅基于投资比例确定是否应将该基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实际的控制权需结合投资决策的实际运作和其他相关合同安排进行综合评判。在没有更多细节信息的情况下,不能作出最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