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处理。2020年会计利润总额5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20年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20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甲公司2020年初“预计负债--应付产品质量保证费”余额为30万元,2020年提取了产品质量保证费15万元,同时支付了5万元的产品质量保证费。
要求:
计算甲公司202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三章 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第十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计算过程如下:
- 会计利润总额:500万元
- 永久性差异调整:
- 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不可抵扣)
- 业务招待费超支:10万元(不可抵扣)
- 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免税)
- 预计负债--应付产品质量保证费:30万元(年初余额)+15万元(提取)-5万元(支付)=40万元(不可抵扣)
- 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30万元 + 40万元 = 540万元
- 应交所得税:540万元 × 25% = 135万元
- 递延所得税:由于产品质量保证费形成的预计负债在会计上确认,但在税法上不确认,因此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 40万元 × 25% = 10万元
-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35万元 - 10万元 = 12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 确认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13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5万元
-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10万元
综上,甲公司202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4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135万元,递延所得税为10万元,所得税费用为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