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营的收入成本如何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四章 后续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试运营期间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应当按照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为基础进行确认。试运行期间实际投入金额超出存货成本的部分应计入在建工程。
具体操作时,试运营的收入应当在实际销售时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也应当相应地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试运行期间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应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或“生产成本”等科目。如果试运行期间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转为库存商品,应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