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联营企业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章 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联营企业的依据在于一方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即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章 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联营企业的依据在于一方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即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