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设计、规划等文件判断后期出于出租,且已有出租协议、租期、收到租金等,是否可以判定有管理层意图?是否可以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同时,根据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本案例中,如果设计、规划等文件判断后期出于出租,且已有出租协议、租期、收到租金等,这些都可以作为管理层持有意图的实质性证据。出租协议、租期和收到租金表明管理层有明确的意图通过出租房地产来赚取租金,这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相符。因此,可以判定有管理层的意图,并且可以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