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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航空公司的常旅客积分奖励会计处理与披露
航空公司在新收入准则下常旅客积分奖励积分收入的准确确认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六章 列报-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二)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1.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收入按主要类别(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的时间、合同期限、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

在新收入准则下,航空公司对常旅客积分奖励的处理属于“特定交易——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提供承运服务和奖励积分的单独售价将收到的票款在常旅客奖励积分和当期承运服务之间进行分配,将奖励积分所分配的金额确认为合同负债,运输服务分配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合同负债在会员兑换里程并取得相关奖励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或里程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奖励里程单独售价的确定涉及对预期兑换率的估计。

因此,航空公司需要详细披露与常旅客积分奖励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影响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的重大判断和这些判断的变更,以及与合同相关的详细信息,如合同产生的收入、收入的分解信息以及与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此外,还需要披露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其原因,评估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时点,以及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和计量预期退还款项等方面的方法和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