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旅客积分奖励积分的收入确认中,新收入准则和旧收入准则有何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新收入准则对常旅客积分奖励的处理属于“特定交易——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在新收入准则下,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提供承运服务和奖励积分的单独售价将收到的票款在常旅客奖励积分和当期承运服务之间进行分配,将奖励积分所分配的金额确认为合同负债,运输服务分配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合同负债在会员兑换里程并取得相关奖励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或里程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奖励里程单独售价的确定涉及对预期兑换率的估计。
执行新收入准则前,航空公司对常旅客奖励积分采用余值法处理,即将承运票款扣除奖励积分金额确认为收入。常旅客奖励积分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按照积分的公允价值和预期兑换率计算。待旅客兑换积分且承运后,商品及服务交付后或积分失效时确认为收入。
因此,新旧收入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 新收入准则要求将票款在承运服务和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而旧准则采用余值法处理。 2. 新收入准则下奖励积分确认为合同负债,而旧准则下计入递延收益。 3. 新收入准则要求在会员兑换里程并取得控制权或里程失效时结转合同负债,而旧准则在旅客兑换积分且承运后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