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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回购会计处理及利息费用如何确认?
上市公司A和我们共同投资了B公司,我们和A签署了协议,如果B公司3年内不上市,A公司需要按照6%的复利对我们的股权进行回购。我想问下这种情况,A公司是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第十一条,如果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如果B公司3年内未上市,A公司需要按照6%的复利回购股权。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当在初始确认上述回购义务负债后,每年按照约定的回报率(相当于利率,即年息6%)确认利息费用,计入各年度损益(财务费用),同时贷记“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如果实际发生回购,则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如果B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实现上市,或者回购权利被放弃,即企业的现时义务解除,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的规定,按回购义务解除时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含本金和利息),从长期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