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A注册会计师在向某银行乙分行函证前,从甲公司获悉,受疫情影响,乙分行无法接受函证,由该银行丙分行代为接收和处理函证,A注册会计师因此根据该银行官网公布的丙分行地址,向丙分行函证,回函相符,据此认可了函证结果。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应保持独立性和职业怀疑,确保函证过程的独立性和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在本案中,A注册会计师在得知乙分行无法接受函证后,根据银行官网公布的丙分行地址向丙分行函证,并收到回函相符的结果。
然而,注册会计师在变更函证对象时,应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采取措施验证丙分行的合法性和授权情况。注册会计师应直接与乙分行或银行总部联系,确认丙分行是否有权代为接收和处理函证,并获取相应的授权文件或确认函。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考虑疫情对银行运营的影响,评估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风险因素,如银行内部控制的变化、函证信息的准确性等。
因此,仅凭甲公司提供的信息和银行官网公布的地址向丙分行函证,并简单核对后认为结果满意,注册会计师的做法并不完全恰当。注册会计师应继续保持职业怀疑,并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保函证过程的独立性和函证结果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