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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超市如何判断对第三方商品的控制权与销售责任
如何判断超市是否在销售前从第三方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是否能够主导商品的销售活动,以及是否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商品整合成组合产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因此,判断超市是否在销售前从第三方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需要考虑超市是否在销售前从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是否能够主导商品的销售活动,以及是否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商品整合成组合产出。如果超市在销售前控制了商品,那么超市应被视为主要责任人,控制商品。如果超市在销售前不控制商品,而是作为代理人的角色,协助供应商完成商品销售,那么超市不控制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