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的教育费附加 转入 其他收益,还是不计提 税金及附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十二条,对于直接减免的税费,如教育费附加,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因此,企业在处理减免的教育费附加时,不应将其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具体操作上,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实际减免的金额,不进行税金及附加的计提。即在计算应交税费时,直接扣除减免的部分,不反映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这种处理方式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准确反映政策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