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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法确认收入:如何判断在推广服务中的角色和义务
我为联通推广手机号卡,下游使用抖音、百度等渠道来进行推广工作。我会整合这些推广资源帮助联通达到更好的推广效果,根据USGAAP,在这个过程中我应该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其在交易中所承担的义务的性质,判断其是作为主体还是代理人。如果企业是作为主体进行交易,应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是作为代理人进行交易,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在您提供的案例中,您是为联通推广手机号卡,并且整合下游渠道如抖音、百度等进行推广。关键在于判断您在这个过程中是作为主体还是代理人。如果您对推广服务拥有主导权,并且承担了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么您应该作为主体确认收入。如果您仅仅是联通和推广渠道之间的中介,没有主导权,不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么您应该作为代理人确认收入。

因此,是否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取决于您在推广服务中的角色和所承担的义务。需要进一步分析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操作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