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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具体来说,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的规定,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如果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公司主体,还需要判断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被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者一方被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受到同一方重大影响。如果存在企业合并的问题,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还是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同时,需要注意区分共同控制中的合营方不构成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