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确认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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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资产,如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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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计量模式:
- 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一旦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 成本模式下,按历史成本计量,折旧或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有减值,需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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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模式下,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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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
-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按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影响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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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若采用成本模式,按账面价值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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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模式变更:
-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被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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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转回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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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按账面余额结转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相应结转。
企业在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时,应确保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改变,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模式,遵循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