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计其股权融资条款,下列哪些条款不会导致其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在设计股权融资条款时,某些条款可能会导致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而不是权益工具。以下是一些通常不会导致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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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发行:发行普通股通常被视为权益工具,因为它代表了对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并且没有固定的偿还日期或预期的未来现金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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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如果债券可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且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是可选择的,这通常不会导致其在初始确认时被分类为金融负债,除非存在特定的回购义务或保证最低回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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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回报的优先股:如果优先股没有固定的股息支付义务,或者股息支付取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这可能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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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权条款:如果投资者有权分享超过固定比率的公司利润,这通常不会导致分类为金融负债,因为它反映了股东分享风险和回报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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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条款:如果赎回条款是非强制性的,即公司可以选择是否赎回,这通常不会导致分类为金融负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条款包含某些特定的嵌入衍生工具,或者存在强制性回购义务、保证回报等,那么即使基础工具是股权性质的,也可能导致融资部分或全部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分类的决定通常基于合同条款和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一项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赋予了发行方必须以固定金额回购该工具的义务,或者给予了持有方索取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那么该工具可能需要被分类为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