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时段法和时点法。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例如,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业务在我国法律法规环境下通常不符合时段法收入确认条件,应当按照时点法(通常为交付商品房时)确认收入。对这个有啥想法? 有什么罚款案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 确认-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在您提到的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业务的例子中,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即在交付商品房时。这是因为房地产销售通常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和行政程序,直到这些程序完成并且买方取得了房产的控制权,企业才能确认收入。
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这是因为收入确认应当反映实际的经济活动和业绩,而不是基于管理层的操纵或其他非经济因素。
至于罚款案例,这通常涉及到监管机构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执法。如果企业未能遵守收入确认的相关准则,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公开谴责等。具体的罚款案例需要查阅相关监管机构的公告和决定。由于您的问题中没有提供具体的案例,我无法提供具体的罚款案例。如果需要了解具体案例,建议查询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执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