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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核算规范与常见错误解析 - 会计准则与审计标准
你作为审计专家、IPO上市辅导专家、会计专家,对以下问题进行润色修改,并提出违反那些规定(具体条文),提出整改建议:现金流量核算不规范 龙宇钼业核算现金流时存在混淆不同性质的现金流量的问题,如:2024年3月208#,龙宇钼业偿还建行项目贷款借款利息2,165,937.50元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024年1月24#和5月494#,均系收龙宇公司电费合计675,227.92元,分别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024年5月53#,支付洛钼支付洛钼集团四本土地证转让涉及的契税1,610,674.29元计入支付的各项税费

在对龙宇钼业的现金流量核算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以下不合规之处:

  1. 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的规定,偿还建行项目贷款借款利息2,165,937.50元不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利息支付应归类到“支付的利息、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2. 发现2024年1月24#和5月494#的电费收入675,227.92元处理不当。电费收入应统一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而不应分散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两个项目中,这违反了现金流量表的分类原则,需进行调整。

  3. 2024年5月53#支付的洛钼集团四本土地证转让涉及的契税1,610,674.29元,按照准则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而不是“支付的各项税费”。契税是与取得长期资产相关的,因此应归属到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整改建议: 1. 将偿还的利息2,165,937.50元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调整至“支付的利息、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2. 合并2024年1月24#和5月494#的电费收入675,227.92元,统一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 将支付的契税1,610,674.29元从“支付的各项税费”调整至“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通过以上调整,可以确保现金流量表的分类准确无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