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原承租人不需要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还需要记录一项长期应收款呢
在集团内部租赁的承租主体变更,且被视为原有租赁合同延续的情况下,如果未来租金由新承租人支付,原承租人不再承担租赁责任,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原承租人需要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转移给新承租人。由于这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交易,原承租人可能会记录一项长期应收款,反映其对新承租人的债权,金额等于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集团内部交易的实质,避免了公允价值的调整,保持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即使原承租人不再支付租金,也需要通过长期应收款来记录这一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