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获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 为什么取得融资租赁的成本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时,其取得融资租赁的成本主要与销售利得相关,因为这类出租人通常是将产品销售给客户,然后通过租赁协议回收资产。这种情况下,成本被视为与销售活动直接关联,而非租赁活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与其他类型的出租人不同,这些成本不被视为初始直接费用,因此不应资本化到租赁投资净额中,而是应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是因为这些成本反映了生产商或经销商的销售活动,而非租赁业务的获取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