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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非正常损失材料的进项税额如何转出?会计分录解析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上月已认证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0万元。本月该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10%。会计分录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增值税核算制度,当已抵扣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因此,该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1. 计算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材料价值 = 100万元 × 10% = 10万元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 = 非正常损失的材料价值 / (1 + 增值税率) × 增值税率 假设增值税率为13%,则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 = 10 / (1 + 13%) × 13% ≈ 1.15万元

  2.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5万元

  3. 经批准处理非正常损失时,假设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1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万元

这样,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及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已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相应调整了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