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怎么注销
亏损企业在注销时,需要考虑其未弥补的亏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如果预期无法在剩余经营期间内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利用这些亏损,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能需要全额减记,减记的金额应记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如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破产企业应按清算价值计量资产,不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同时,清算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应仅反映清算过程中的应交所得税。
因此,亏损企业在注销时,应评估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回收性,并据此调整账面价值,同时根据清算规则处理资产和负债。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会被全部冲销,因为预期不会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利用这些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