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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变动如何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变动遵循以下规则:

  1. 这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会立即影响当期损益,而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才会转出,影响损益。

  2. 如果这类金融资产是债务工具,那么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应与视同其一直按摊余成本计量而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

  3. 若是权益工具投资,企业指定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变动通常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除非企业选择重分类,比如将其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这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会转出,调整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

  4. 当此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通常影响留存收益。

这些处理体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