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08]60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函[2008]60号),对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具有回购义务的情况,如果回购价格固定,该回购义务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如果回购义务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也需要确认为金融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回购价格不是固定的,而是基于某种变量(例如股票价格、市场指数等),则回购义务可能被视为衍生工具,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这通常意味着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在确认和计量回购义务时,需要考虑回购义务的条款、条件以及其对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如果回购义务是由于母公司从第三方购买子公司股份时产生的,那么母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可能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并根据支付的价款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商誉或负商誉。
请注意,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可能还包含了其他相关解释和指导,但上述内容是针对回购义务的一般会计处理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