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续期信托贷款计入权益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可续期信托贷款要被分类为权益工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该信托贷款不应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信托公司的合同义务。
- 即使是可续期的,发行方也不能有条件地避免在潜在不利条件下用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合同义务。
- 如果合同规定,即使在可续期结束后,信托贷款的结算必须限定为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而不是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 如果存在或有结算条款,例如在特定情况下,信托贷款持有方有权要求提前结算,但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现金或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例如合同中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有结算条款,或者结算方式不是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那么该可续期信托贷款将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如果合同中包含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那么该工具可能仍然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实务中,分类的判断通常需要考虑整个合同条款的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赎回权、利率跳升机制、清偿顺序以及是否有间接的交付现金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会对这些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以确定其最终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