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就业补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如果稳岗补贴满足上述条件,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时,可以选择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稳岗补贴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会计入账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