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式城镇土地使用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有以下规定: 1. 对于通过出让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产生: - 如果合同约定了交付土地的时间,纳税义务从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开始。 - 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纳税义务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
请确保参照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当地税法规定,以确定准确的纳税义务开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