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合并金融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发放贷款及垫款需要重分类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六章 金融工具的重分类-第二十七条,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然而,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在您提供的案例中,非金融企业合并金融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需要对发放贷款及垫款进行重分类,取决于合并后企业集团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合并后企业集团对这些金融资产的管理业务模式没有发生变化,即仍然按照原来的业务模式来管理这些金融资产,那么就不需要进行重分类。如果业务模式发生了变化,比如从持有至到期投资转变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就需要根据新的业务模式对这些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因此,是否需要对发放贷款及垫款进行重分类,需要具体分析合并后企业集团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发生了变化,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