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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的规定,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通常指的是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在您给出的案例中,P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49%的股权,而A公司(P公司的子公司)持有B公司51%的股权。这意味着P公司通过A公司对B公司拥有控制权,因此,P公司对B公司的49%的股权投资不应被视为少数股东权益,因为它已经是控制权益的一部分。在合并报表中,这部分权益会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中,而不是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