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费用化可以全额入“资产减值损失”吗?可以不考虑残值吗?
在建工程费用化通常不直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在建工程费用化是指在建工程因各种原因终止,不再继续投资,其成本应当通过“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费用化处理。如果在建工程存在减值情况,应首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然后根据减值后的账面价值进行费用化处理。在计算减值时,通常需要考虑资产的预计残值。如果在建工程已无残值,那么在计算减值损失时,其账面价值会更低,可能导致更高的减值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是基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且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需要考虑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因此,即使在建工程可能没有实际的残料价值,但在评估减值时,仍需要考虑其理论上的残值,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残值为零。在确定减值损失后,再根据剩余的账面价值进行费用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