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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终止费用化:如何区分‘营业外支出’与‘资产减值损失’?
在建工程已终止并需要费用化时,如何判断通过“营业外支出”还是通过“资产减值损失”?

在建工程已终止并需要费用化时,通常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进行处理,而是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在建工程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或其他非正常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建设,且不具有可回收价值时。此时,扣除残料价值和可能的保险公司赔款或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会记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在建工程在终止前已经存在减值情况,那么在终止前应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并考虑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在确定了减值损失后,再根据剩余的账面价值进行费用化处理,这时可能会涉及“营业外支出”。

简而言之,费用化通常与“营业外支出”相关,而资产减值则涉及“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终止时,首先要判断是否有减值情况,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通过哪个科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