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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确认规则?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怎么理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这些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范畴,那么投资企业应当全额确认这些损失。这意味着,如果投资方在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交易中,相关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发生了减值,投资方需要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那部分损失,并将其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这可能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

例如,如果投资企业A持有联营企业B 40%的股权,B公司从A公司购入一项固定资产,但随后该固定资产出现减值,导致B公司确认了100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A公司应确认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为100万元的40%,即40万元,这40万元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全额计入A公司的当期损益。

这种处理方式确保了投资方的财务报表反映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投资的实际价值减损情况,同时也符合资产减值准则的要求,即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其可收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