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账务处理怎么做
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账务处理如下:
- 租赁开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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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按已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按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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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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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约定的收款时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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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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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分摊,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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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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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实际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或“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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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担保余值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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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担保余值增加,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如果减少,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应收融资租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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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产的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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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赁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已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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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结束:
- 根据租赁期结束后资产的处理情况,如收回、出售或留购,相应调整相关科目。
以上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