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商品的交易想通过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集团内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存在以下几种交易场景:1、内部公司互相开票、背书,在财务公司贴现,财务公司可能再向外部银行贴现; 2、集团内的公司背书给集团外部供应商,集团外部供应商向集团财务公司贴现; 3、集团内的公司背书给集团外部供应商,外部供应商以上市公司A的承兑票据向集团外部其他公司二次背书、或者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A集团一个很大供应商B,也是上市公司,B也会拿着A集团开具的票据给外部商业银行贴现,并与外部商业银行签订无追索权的贴现合同),上述集团财务公司贴现业务、集团内开票单位与外部供应商背书均签订无追索权的合同,想请问陈版主,作为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时是否可以终止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的过程中没有转移该资产所固有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不得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转让所持有的票据是否能够终止确认取决于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要求,即是否已经转移了该金融资产所固有的全部风险和报酬。
对于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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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团内部单位之间互相开票、背书,并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贴现的情况,在单独公司报表中,发生的商业承兑汇票经背书转让给集团内其他单位时,若签订的无追索权合同有效且真实转移了票据所固有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可以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然而,在编制集团合并报表时,上述内部交易需进行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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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团内的公司将票据背书给集团外部供应商,并且外部供应商向集团财务公司贴现的情况,在控制权实际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可能无法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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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团内的公司将票据背书给外部供应商,且外部供应商再进行二次背书或贴现给商业银行的情况,此时需要根据是否签订了无追索权的贴现合同以及追索权是否真实放弃来判断是否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若签订了有效的无追索权合同且实际转移了风险和报酬,则原持票人可以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根据上述分析,作为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时是否可以终止确认应收票据,需要分别根据每个具体的背书或贴现场景和所签订的合同情况来具体判断,而不是一概而论。在进行具体判断时,应当关注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要求,包括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转移的真实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