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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方披露规则:非全资子公司股东控股公司如何处理
上市公司非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小熊,控股1家企业熊熊有限公司,熊熊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经营性往来,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中是否需要披露熊熊有限公司的信息?

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中,上市公司非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小熊控股的熊熊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经营性往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如果熊熊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构成关联方,那么相关经营性往来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由于小熊是上市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股东,这表明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关系,因此熊熊有限公司可能被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如果这种影响达到重大影响的程度,根据准则,熊熊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交易应当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其关系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如果小熊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那么熊熊有限公司可能不被视为关联方,此时可能不需要在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具体是否需要披露,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小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是否达到重大影响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