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者其他方面做出经济决策,具有时效性。即使是可靠的、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不及时提供,就失去了时效性,对于使用者的效用就大大降低,甚至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贯彻及时性,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交易或者事项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或者凭证;二是要求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对经济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或者计量,并编制财务报告;三是要求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时限,及时地将编制的财务报告传递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便于其及时使用和决策。
在实务中,为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可能需要在有关交易或者事项的信息全部获得之前即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就满足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但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反之,如果企业等到与交易或者事项有关的全部信息获得之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的信息披露可能会由于时效性问题,对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的有用性大大降低。这就需要在及时性和可靠性之间作相应权衡,以最好地满足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作为判断标准。”来自哪里?
这段描述反映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及时性原则,它强调会计信息应当适时地提供给决策者,以便他们能够基于最新的信息作出决策。及时性要求在经济业务发生后迅速收集、处理和传递会计信息,但同时也指出这种及时处理可能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在及时性和可靠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确保信息既能够及时提供,又保持足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段论述没有直接引用具体的会计准则条文,而是对会计实践中如何平衡这两个质量要求的一般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