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不抵扣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核算制度,以下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时,按照一定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这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