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根据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来确定其分类。如果结构性存款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并且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那么应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相反,如果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不符合仅为对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条件,那么该结构性存款可能需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结构性存款的具体条款和自身的管理意图来判断其正确的会计分类,并据此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如果结构性存款嵌入的衍生工具无法单独计量,且与存款合同紧密相关,企业可以选择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此类结构性存款通常会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下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