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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完成交割后的会计处理及控制权判定
如果已完成了交割呢?

如果交易已完成交割,即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明确的控制权转移的条件之一。此时,如果其他控制权转移的条件如下也已经满足:(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得股东大会等通过;(二)如企业合并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则一般可以认为A公司对B公司拥有了控制权,可以将B公司并表。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还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规定,以确保在满足全部要求后进行合并报表编制。同时,还要确认是否存在与B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控制权判断的情况。

因此,如果交割已经完成,并且上述条件已全部满足,A公司可以考虑将B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