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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带有退货权的销售如何确认收入及退货时如何调整
当期发货销售,带有退货权的交易,三个月后退货,冲减收入,不是虚增当期收入吗

对于带有退货权的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因此,在发货时,企业按照估计不会退回的商品确认收入,而不是全额确认。当期确认的收入是基于对退货可能性的估计,而非假设所有商品都会被保留。

如果在后续期间发生退货,企业会冲减原来确认的收入,并相应调整负债。这种处理方法并不构成虚增当期收入,因为它反映了企业在退货权有效期内对收入的合理估计。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需要重新估计退货情况,并据此调整收入和负债。如果退货实际发生,冲减收入是根据原先确认的估计进行的修正,以确保收入的确认准确反映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