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花了2800万,从A手里,买了A对B的应收账款3000万(即折价200万购买)。买完了之后,B给我们公司开了商业承兑6个月期,金额3000万,6个月之后我公司提示承兑收款。我公司是否应当于收到商业承兑的时候,确认该笔业务收入2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本例中,公司从A手中购买了对B的应收账款,实际支付了2800万元,而应收账款的面值为3000万元,因此存在200万元的折价。
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的是公司因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由于公司实际支付了2800万元购买了3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这笔交易实际上是一种金融资产的购买,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或服务的转让。因此,这200万元的折价并不直接构成公司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八条,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会计处理。但在本例中,并没有提及回购安排,因此该条款不适用。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在本例中,B给公司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这可能涉及到融资成分的考虑,但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
综上所述,公司在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并不直接确认200万元的折价为收入。这笔折价可能会在后续的财务处理中体现,例如在应收账款实际收回时,根据实际收回的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来确认收益或损失。因此,公司在收到商业承兑的时候,并不确认该笔业务收入200万元。实际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收款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