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类主体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处置控股的子公司(也是投资类)损益,算不算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主体对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如果处置的是作为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通常情况下,该处置损益不应视为非经常性损益。控股子公司的处置通常涉及控制权的变化,这与投资性主体的日常投资活动相关,且可能是其业务模式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处置是其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具有持续性和可预测性,相关损益应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然而,具体判断还需考虑该处置是否具有偶发性、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计划等因素。如果处置是异常的、不常见的交易,那么可能被视为非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