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控制下2家公司,合并方未弥补亏损1个亿,被合并方拆迁得到拆迁补偿款1个亿,问一下如果2家用特殊性重组合并。被合并方盈利能否弥补合并方的亏损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发生的亏损,应当由合并方承担的部分,可以从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中转出,用于弥补该亏损。如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弥补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在案例中,合并方有1亿的未弥补亏损,被合并方获得的1亿拆迁补偿款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视为资本性投入,用于弥补合并方的亏损。
因此,如果这1亿拆迁补偿款被视为对合并方的资本注入,并且符合资本化条件,它可以用来弥补合并方的1亿未弥补亏损。但如果这1亿补偿款不是资本性投入,或者不满足资本化条件,那么它不能直接用于弥补亏损,而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具体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适用的会计准则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