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往来科目替代资料
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往来科目通常涉及关联方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这类交易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必须按照关联方交易处理。披露内容应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租赁等)以及交易要素,如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定价政策等。
如果B公司是A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而非子公司,那么在权益法核算下,A公司需要抵销与B公司之间顺销交易的部分未实现损益。交易的会计处理会根据交易的类型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来确定,例如,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能会影响当期损益。
在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交易中,无论是外购、自行建造还是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都需要相应地调整科目,如“投资性房地产”、“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等,同时要根据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账务处理。
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往来科目替代资料应详细记录这些关联方交易的细节,确保遵循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并正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