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同一控制下,但不是特殊性重组合并,也可以弥补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合并方的亏损,因为合并后,被合并方的所有财务结果将并入合并方的财务报表中,被合并方的盈利和合并方的亏损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相互抵消。
因此,即使不是特殊性重组合并,只要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方的盈利仍然可以用来弥补合并方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