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其股权融资条款,下列哪些条款不会导致其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的相关规定,以下条款可能导致股权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情况:
- 发行的金融工具附带有或有结算条款,且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 金融工具的结算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无论该金额是否基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以外的变量变动。
- 企业无条件地必须支付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有固定股息支付义务的优先股。
- 金融工具合同规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企业需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相反,以下条款可能不会导致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 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
- 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 按照准则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支付本金的工具。
- 发行方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且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或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支付本金。
因此,设计股权融资条款时,如果条款允许发行方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且没有固定到期日或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支付本金,这样的条款通常不会导致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